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所稱「編制內教師」是否含代理教師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所稱「編制內教師」是否含代理教師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35340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3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三、復依教育部86年5月22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353號函以,「專任教師」之定義係指「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因此,兼任、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自非屬前開所指「專任教師」。
四、有關「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係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之。
五、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據此,代理教師則需於受聘時間全程於學校服務,擔任該被代理教師所遺課務,包括導師工作或其他行政業務,爰長期代理教師如擔任導師,則適用「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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