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3日 星期日

教育部函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與節數上限疑義案

教育部函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與節數上限疑義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一、教育部10139日臺人()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21日起實施。
 
二、有關「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如下:
()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三、教育部641020日臺(64)中字第27698號函、871027日台(87)人(二)字第87100864號函及歷來函釋涉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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