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議事規則參考案

議事規則參考案
說明:
這是一份被認為較佳的議事規則。內政部出版的「會議規範」共十三章一百條,雖然規定詳盡,但對許多人而言,確實過於繁複;本參考案透過經驗豐富人士的討論整理而得,適用於一般民間社團。願意參考內政部頒布「會議規範」的人,可在許多販售政府出版品的地方取得,售價也很便宜。
註:打※者為說明文字,不是參考案之條文。 
第一條
開會及決議額數:
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一般性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較多數同意。
但有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條依人團法第廿七條規定,無法擅改。
第二條
不足額問題: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會後將決議通知未出席人,於下次正式會議追認。談話會中已達開會額數時,改為正式會議。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主席應以按鈴或其他方法,催促離席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三條
會議程序:
  由主席、臨時主席(發起人或召集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推選主席。(如有法定主席,不必推舉。)
  認可議程。以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提付討論及表決。
  報告:
()確認上次會議記錄。(可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報告上次決議執行情形。
()委員會報告付委案處理情形。
()其他報告。
  討論:
()前會遺留事項。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選舉。(經出席人過半數同意得列於討論之前)
  散會。
第四條
紀錄應含:
  會議名稱及會次。
  時間、地點。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列席人姓名。
  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
  報告事宜。
  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決議、表決方法及結果。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條
主席之任務:
  管制議程及秩序。
  賦予發言人地位。
  主持表決。
  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復會議詢問。
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不發言為原則,如須發言應離開主席地位並指定代理主席。
本項除大會外,其他的工作會議請勿盲目引用。
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表決時可否同數,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過。
或於可方多於否方一票,加入否方使其否決。
主席得於有特別額數之議案,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第六條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為程序動議。 
第七條
討論事項以書面為之為提案,以口頭為之為動議。提案須經連署,動議須經附議。 
第八條
程序事宜:
  權宜問題:議場偶發事件,足以影響出席人權利者。例如:議場喧擾,影響聽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
  秩序問題:會議程序發生錯誤,或發生足以破壞議事秩序之事件。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申訴:不服主席對權宜問題和秩序問題之裁定,得提申訴,經附議後始得成立。成立後由出席者表決,可否同數維持主席裁定。
  撤回提案:提案未付討論前,由提案人徵得連署人同意得撤回。如已付討論須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撤回。
  收回動議: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附議後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回。如主席已處理,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收回,有異議則逕付表決。
  散會(休息)動議:不可討論逕付表決。
  擱置動議:對討論中的議題自本次會議議程中抽出不再處理。不可討論逕付表決。
  停止討論動議:認為對主題討論已夠充分,再討論只是重覆論點時提出,不可討論逕付表決,只要獲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可決,立即對議案進行表決。
  延期討論動議:認為還有因素尚待確定,目前並非討論討論議題之合適時機,可提出新時間延期討論。
  付委動議:議題案情複雜,不易處理時,得將全部或一部交付委員會處理。委員之產生由大會推選或授權推選。委員會得另作紀錄,不得刪改大會原件。委員會對付委案件處理完成後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對委員會中少數異見另提少數異見報告。
十一  修正動議。
十二  復議動議:經表決確定之議案,符合以下三要件時得提出復議動議:
 ()決議未執行。
 ()有新資料或新理由提出。
 ()須於下次會或同次會提出,同次會提出時須有他事相間。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限就有無復議必要發言,正反方不超過兩人次。
復議動議否決後不得再為復議。復議動議可決後重新討論原經表決確定之提案。
  程序事宜之處理優先次序一前項各款之次序。
可僅選用一部分作為貴會可用之程序事宜,刪除其他項目。
對復議動議之嚴格限制,貴會可自行酌情放寬。但若放得太寬,大家隨便就提出復議會使決議沒有什麼意義。
主席宜熟背全部程序事宜之順序,方能使主持流利。口訣為:權→秩→申→撤→收;散→擱→停→延→付→修→復。 
第九條
除程序事宜一至五款外,提案或動議(含修正案)均應經附議始得討論。除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外,提案或動議(含修正案)均應經討論後始得議決。程序事宜一至八款及第十二款不得修正。 
第十條
修正案提出後,得由原提案人活原動議人自動接納,成為原提案或原動議之一部分。未經接納或出席人有反對接納時,按以下兩式之一處理。 
甲式:分層修正
對原案可提出第一修正案(第一層),針對第一修正案可再提第二修正案(第二層)。處理時先處理第二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可決時,第二修正案即取代原第一修正案成為新的第一修正案。可對新的第一修正案再提新的第二修正案。無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處理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可決時,第一修正案即取代舊的原案成為新的原案。可對新的原案再提新的第一修正案。無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處理原案。原案獲可決或否決時議案即處理結束。任一層討論時均可提出「替代案」。替代案如獲通過,即為新的原案,舊原案、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均打消。 
乙式:並列修正
各修正案與原案並列提出,同時討論。表決時就其與本題旨趣最遠者先行表決。各修正案若不相容時,其中之一通過,其餘不必表決。
可僅取甲式或乙式納入貴會之議事規則,刪除另一式。一般而言乙式較甲式實用。 
第十一條
主席得於出席者無異議,或由出席者同意時,將議案之不同部分,分開討論,分開議決。 
第十二條
議決按以下三式之一處理:
  無異議通過: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無異議時議案即為通過,有異議時再行表決。
  兩面俱呈:對議案之支持與反對各進行一次表決。正方多時為可決,正反同數或反方多數時為否決。
  比較票數:多案並呈且不能相容時,可對各案進行一次表決,或支持最多者為可決,其他各案為否決。
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順序表決。
三式中以第二是最周全。第一、三是較節省時間。第三式易作弊,主席可故意將原可相容之各提案比較票數,通過一項打消其他。採第二式即無此問題,相容方案均能或可決通過。
任何方案之執行均須付出成本,所以正反同數時為否決,不必浪費成本。 
第十三條
選舉,應選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應選名額為二名以上時以無記名連記法為原則。但經出席人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例如應選十五人,規定每人可圈選數不得超過七人。
本條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無法擅改。 
第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未規定事宜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即指本議事規則已規定事宜優先於會議規範。
議事規則之通過,建議於其他報告事項時,以無異議方式進行。但永久性質之議事規則,則亦宜正式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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